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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绞线生产厂家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1-14 22:39:19 点击:128 次
钢绞线

王建福:钢绞线生产厂家

公民身份号码:330323XXXXXXXX3654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高四村

工作单位及职务: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

王建福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鑫泰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桂鑫泰公司内当场查获一辆装有危险废物废机油瓶、废机油格、废过滤棉的车牌为桂MBK111厢式货车,其中废机油格和废过滤棉(废物代码HW49:900-041-49)不在桂鑫泰公司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追查桂鑫泰公司监控视频时,发现桂鑫泰公司未按规定至少保存三个月的监控视频;环境执法人员再追查电脑进账入库管理系统时,你强行拉闸断电并摔毁电脑。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对桂鑫泰公司收集的上游产废单位(汽车销售服务4S店及汽车维修店)、下游处置单位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展开了调查,现已查明桂鑫泰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收集、转运至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危险废物中有超出桂鑫泰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废机油格(废物代码HW49:900-041-49)、废过滤棉(废物代码HW49:900-041-49)、废天那水(废物代码HW06:900-404-06)、废漆渣(废物代码HW12:900-252-12)等,数量累计有16.54吨,其中有4.58吨是在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后超许可范围收集转运的数量(具体统计信息及说明见附件1)。桂鑫泰公司构成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桂鑫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环保管理工作,未认真组织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8月16日、2025年1月1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桂鑫泰公司厂房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桂鑫泰公司现场勘查情况,包括当场在桂鑫泰公司查获车牌为桂MBK111厢式货车超范围收集危险废物的情况、不配合追查的情况、现场暂存危险废物的情况,以及调查取证的相关过程。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6日、8月27日、9月29日、11月8日,2025年1月10日、3月1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桂鑫泰公司、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制作的《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8份;2025年1月7日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协助对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制作的《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桂鑫泰公司超范围收集危险废物的具体过程、原因调查、桂鑫泰公司及你的主观认知等。

(三)影像证据:2024年8月1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92号桂鑫泰公司厂房内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2张、2024年12月16日在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取桂鑫泰公司在广西生态云平台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据录像1份。

证明:在桂鑫泰公司内查获的车牌为桂MBK111厢式货车超范围收集危险废物情况、涉案物品称重情况及桂鑫泰公司不予配合现场追查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广西生态云平台提取涉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据情况。

(四)书证:

1.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编号:NNGX2020003)(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人):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文员。

俄乌冲突从2022年2月爆发,至今仍未停息。塔斯社称,普京24日在会上表示,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俄“仍在不断前进和发展”。他说,俄关键宏观经济指标保持稳定,国民经济结构正逐步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俄政府实现了预算平衡,保障了国家金融体系稳定。俄公共财政状况能够确保在覆盖国防和安全开支的同时,加快新国家项目框架下关键领域的发展步伐。

路透社报道称,美国国防部监察长办公室12月19日发布的报告称,由于生产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维护缺陷,2024年美军装备的F-35战斗机平均“任务执行率”(即一架飞机能够执行指定任务的时间百分比),远远低于美军设定的最低标准(67%)。该数据直接反映了作战部队的实战能力,近年的相关统计显示,美军F-35战斗机的平均“任务执行率”长期徘徊在55%左右,一直未能“及格”,而2024年的最新统计再创新低。

证明:桂鑫泰公司主体资格、危险废物许可收集范围,你是桂鑫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编号:GXFCG2024001)(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人):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证明: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授权信息及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人员协助调查信息。

4.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入库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涉案13家上游产废单位(汽车销售维护4S店及汽修店)产生的废机油格、废过滤棉、废天那水、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在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入库数量。

5.《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桂鑫泰公司与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结算记录。

6.《工业废物(液)安全处置协议》(合同编号:GXST2023092)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人: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文员;《工业废物(液)安全处置协议》(合同编号:GXST20230921283)复印件1份、《工业废物(液)费用明细表》〔合同编号:GXST2023092(补-1)〕复印件1份、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用章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桂鑫泰公司与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桂鑫泰公司自行回收4S店及汽车维修店废机油格废机油瓶等其他危废转运至自营厂区;相关处置费用及签订的4S店及汽车维修店清单。

7.《危废处理及废油、废旧回收合同》(合同编号:GH-HT/GX2023006)、《工业废物(液)安全处置协议》(编号:GH-HT/GXJD2024004)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桂鑫泰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桂鑫泰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回收包括废机油格、含油抹布、废油漆桶等超许可范围危险废物。

8.《工业废物(液)安全处置协议》(合同编号:GH-HT/GXJD2024003)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9日、12月17日、2025年1月10日,提供人(单位):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旗下子公司相关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及运费,由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支付结算。

9.在广西生态云系统导出并筛选的《13家4S 店及汽修店转移联单数据汇总表》及制表说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桂鑫泰公司以相关4S店及汽修店名义在广西生态云系统填报的废机油格、废天那水、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10.《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收集危险废物数量统计表》及制表说明各1份,锚索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统计桂鑫泰公司超许可范围收集危险废物数量为16.54吨、2024年8月22日后超许可范围收集的危险废物数量为4.58吨。

11.关于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的举报材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反映桂鑫泰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12.《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警示约谈会议纪要》(南环专题会纪要〔2024〕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曾于2024年1月26日警示约谈桂鑫泰公司要严格执行危废经营许可证制度,你代表桂鑫泰公司参加会议。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节选章节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桂鑫泰公司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五)其他证据

涉案汽车销售维护4S店及汽修店调查材料13份〔含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危废处理及废油、废旧回收合同》《广西桂鑫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蓄电池、废矿物油接收单》、《危废转移情况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提供单位:广西鑫广达长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冠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华之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宁诺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德腾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弘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7日至25日。

证明:桂鑫泰公司从涉案13家4S店及汽修店收集危险废物情况及有关数量信息。

桂鑫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2025年4月8日签收相关文书,2025年4月1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就拟认定违法事实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异议:一是认为我局将沾染废矿物油认定为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是错误的,沾染废矿物油应属危险废物代码HW08-900-249-08,在桂鑫泰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范围之内;二是认为桂鑫泰公司是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活动,不存在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是汽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机油格因沾染具有毒性(T)危险特性的废矿物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对应的危险废物类别是HW49,900-041-49;桂鑫泰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有特殊的注意义务,桂鑫泰公司在“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平台”上填报的2023年、2024年经营年报中已载明“废矿物油类主要危险特征为易燃性、毒性”,但未填报收集、运输废机油格的情况,表明桂鑫泰公司知悉废矿物油的危险特性,同时对废机油格不在许可的收集经营范围也是知悉的。二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的规定,桂鑫泰公司到协议内的多家汽车销售维护4S店及汽修店回收废机油格、废过滤棉、废天那水、废漆渣等危险废物,符合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定义,且由于桂鑫泰公司收集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大,并从中收取费用,应认定为经营性收集行为,并非仅存在运输行为。综上所述,我局不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关于对认定涉嫌违法经营危险废物的依据提出异议》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2),经集体讨论,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玖万叁仟玖佰玖拾贰元整(¥9399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地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    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电    话:0771- 5309045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手机号码:13302071130

(此件公开发布)

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一般情形)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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